为什么有人会杀妻?
杀妻是人间的悲剧,其戏剧性和暴力性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,但更应该关注的是大量隐性存在的家庭暴力,这些才是杀妻案的温床。
相濡以沫的妻子,作为世上最亲近、最信任的人之一,为什么会痛下杀手?而杀妻不仅要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罚,也会受到道义上最严厉的谴责,破坏了家庭作为社会细胞的基本安全感,那这些犯罪人为什么要走向这些毁灭之路,他们怎么能睡着觉?而如果两个人合不来,过不下去,为什么不能用离婚解决问题,非要如此残酷和决绝,什么是离婚也解决不了的,离婚制度是不是哪里出了问题?
这一连串的问题都是需要我们在关注此类案件中需要破解的难题。
但最重要的是,这些最令人发指的案件是否能够避免和预防,有什么征兆可以察觉,女性如何保护自己?
近年来笔者亲自办理或者直接了解到的“杀妻”案就将近十件,在命案当中其实也占到一个不小的比例,对于这些案件中笔者也极力的破解其中的一些规律,为预防悲剧的发生提供一些建议。
所谓的“杀妻”并不一定是现任的妻子,有些是刚刚离异的前妻,有些甚至是同居的异性伴侣,但是都相类似的特征,权且总括的成为杀妻案吧。
1.有什么是离婚也解决不了的矛盾
夫妻之间难免有矛盾,这是人之常情。在恋爱的时候很多的缺点都好像很可爱,但是激情过后,慢慢就显得难以忍受。但很多小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,通过相互包容,沟通与理解,完全可以得到化解,至少变得不那么难以忍受。
即使发生了难以调解的矛盾,离婚制度也为夫妻的矛盾解决建立一种退出机制,也就是实在过不了就不过了吗,犯得着要杀人么?
这个问题也是我经常问这些杀妻案被告人的问题,能过就过,过不了拉倒,杀人干嘛?而且有些都已经离婚了,还杀人,我也会问他们不是都离了么,你自己过自己的日子不就完了么,你不会再找一个么,在这纠缠不清干什么呢?
但是我从来没有得到正面回答,他们始终还是陷在自己的故事情节出不来。有的是因为猜疑自己的妻子出轨,通过暴力逼迫“招认”,对妻子殴打致死。有的因为房产分割纠纷,在法院判决之后,前妻通过自力救济将前夫赶走时发生冲突。有的是在财产分割后,在前妻讨要补偿的纠纷解决之中,前夫以为“不胜其扰”,想一了百了。也有的因为离婚又同居想要复合,后女方不辞而别,男方为了讨要说法,跟踪尾随发现另有所爱,感到背叛。还有的就是因为女方而自己离婚,但是同居后又因为情感发生纠纷,发现其又与其他男性交往,而产生矛盾。
这里边情感和财产原因各有一定的比例,但情感因素仍然是主要的因素。而杀人者往往陷入自己的死循环逻辑,不能有效通过社会化的方式解决,最简单的方式就是翻篇,重新开始生活,但是这一简单的方案并不在他们的选项之中。他们就像转进牛角尖一样,在自己的逻辑中出不来了。他们自己的逻辑死结就是离婚也解决不了的问题。但是什么让他们生成的这个逻辑死结,是什么让他们陷入自己设定的困境,不能开启新的人生,并毁灭别人的人生?也许他们有一些自己的特征。
2.杀人者的共同特征
事实上,给犯罪人画像是非常危险的,这是试图用简单的逻辑线条勾勒复杂多样的人格特质,以及对幽微人性的探察。事实上,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,有些可能是我们永远无法探知,永远也无法预见的不明原因,有些可能就是一些稀松平常的小事,我们根本也不可能注意到,但就是可以在特定的家庭、特定的情景以及由于特定人的特定性格而爆发。但是在这些纷乱的背景下,笔者还是尽力去尝试提出一些线条,供读者共同探讨。
一是缺少自我反思能力
遇到事情都是先从别人身上找原因,即使把别人都打死了、杀死了,还在例数对方的过错,好像是整个案件其实被动参与进来,是被害人触碰到那些自动开关,才发生杀人的行为,和自己的完全无关。
事实上,无论是就杀人行为,离婚问题,还是日常的纷争,这些被告人都没有从自我反思的习惯,没有考虑是哪些自己做得不对。
顶多是杀人是不对,但是她哪哪都有问题。有时候我反问他们,既然你的妻子有百般不好,那当初为什么要结婚。有的说没看出来,有的说开始的时候挺好的,后来就变了。没有一个说自己也有毛病,自己也变了。
二是控制欲强
这表现的也很明显,就是事无巨细都按自己的意见办,要自己能够完全把控住,也不管应不应该。
比如,怀疑自己妻子出轨而在家里安装摄像头,然后随时通过手机对妻子的行为进行监视,一个电话打不通,就要开开摄像头看看怎么回事。
还有的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,把再次同居的试图和好当作复婚来看待,在女方离开后,就跟踪尾随,还不能容许对方再找伴侣。
有的只是情侣关系,虽然为了女方离婚了,但是双方并未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,但是在分分合合之中,也是不能接受对方再找其他异性伴侣,具有很强的占有欲。
三是社交能力弱
其实这些案件爆发都没有什么特别大的矛盾,都没到不能化解的地步,但是这些被告人普遍感到好像别的出路。
不愿意出去租个房子,年纪轻轻也不愿意出去闯一闯,好好找找工作。也没有太多人可以倾诉,没有化解纠纷的社交能力,也没有摆脱矛盾的能力,没有太多社会网络,比如亲朋好友帮助出谋划策,沟通协调。
好像自己困在这个局里边出不来,让自己感到愤懑和绝望。这些人也是绝望的男性,杀掉最亲近的人还能指望被谁信赖,或者还能信赖谁。
四是挫败感、无力感
这些人很多没有特别成功的事业,或者即使有一个稳定的职业,但也没有特别多上升的空间,而且对失去这份职业感到特别的担心。其中一个案件,女方到被告人单位去闹过,被告人就感觉好像解决不了了,失去工作就完了。
当然也有一些名人杀妻的案件,但是例子比较少,而且可能里边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我们不了解。因为杀人是一条绝路,在一个人有选择的情况下,一般不会走上这条路。普遍还是没有太多的前途和事业,没有在外边施展抱负或者发泄情绪的机会,就会将一些负面情绪带到家里,俗称“窝里横”。
但是很多女性也忍不下这口气,就会有反抗、不服从,冲突和矛盾就会增加。
八十年代有一个案例,一个男的因为自己“接班”(父母的工作岗位由子女顶替)的事没有成功,闷闷不乐,回到家中,由于妻子在照顾两个孩子,饭还没有做,就生气了,问妻子为什么没做饭?妻子回了一句:你不是也能做么?结果就火了,把妻子打死了,两个孩子来劝也给打死了。
当然后来了解,这个人也是长期有家庭暴力,但是挫败感也一个原因。在外边没出息,在家里找毛病的人也确实存在。
但其实我们承认,与更成功的人相比,我们都是不那么成功,这其实是一个没有止境的比较过程。关键是看我们有没有尽力,我们如何消化这些负面的情绪,我们是将这些挫败感转化为进取的动力,还是转化为其他积极的力量,比如发展一些自己擅长的才能,甚至是培养孩子,还是将它作为负面的力量在家里宣泄。
事实上,所谓的挫败感每个人都会有,也不仅仅是男性有,关键是还是要看怎么面对,怎么调节,与自己达成和解。有一个被告人就辩解,女方原来给别人干活干得挺好,后来一起做生意就不行,后来影响到他们的感情。而当负面的情绪宣泄出来,伤害的一定是两个人,而且长期以往就积累出不能化解的矛盾。
虽然前期积累了很多的矛盾,但是其实最后的一刹那都需要一个引爆点。找到一个引爆点,我至少可以学会拆除一些高风险的情绪炸弹。比如“你不是也可以做饭么?”“我才不会给你生孩子。”当然还有辱骂,这些都被被告人视为攻击性的语言。虽然在常人看来毫无攻击性,但是在当时当地的情景,以及被告人习惯的话语体系中这就已经是越界了。
还有就是冷暴力,比如不辞而别,不理不睬,不做解释,这种消极的方式也会产生拱火的作用,尤其是对于猜忌心比较重的,对沟通也迫切欲望的人,越想沟通越是沟通不上,也会被视为对尊严的挑战,从而产生计划作用。
另外纠缠,尤其是找单位,也容易对稳定工作视为安全感的重要源泉的人也是致命的威胁。这些看起来好像给到压力,但是如果压力给过火,或者对方本身承压能力就不是很强,就要慎重提升压力。
3.杀妻的真实动因
虽然有种种的矛盾以及愤怒的情绪,甚至也可能达到出手。但是一日夫妻,百日恩。是什么让被告人下得了狠手,有些殴打长达一两个小时,有些提前准备好利器,有些当众杀人,有些使用钢管直击头部。
被告人对于杀人的原因往往只是停留在脑袋发懵了、一片空白、没想打死她、气头上了,这些表面的说法。也许他们从来没有真的面对过自己的内心,也许只是不愿意和盘托出,或者耻于说出。当恢复理智之后,自己也知道当初咬牙切齿的理由是很得站不住脚的。
但是也不能用理性思维来考虑犯罪问题,很多时候真正冷静下来的时候,用理性仔细权衡的时候,是不会选择如此手段的。
被告人普遍的特点是日常中陷入到自己的逻辑死结中出不来,在那个死结中杀人反倒成了没有办法的事,尤其是被害人触及到被告人的一些痛楚,一些畸形的自尊和所谓的“底线”,就容易引发被告人陷入非理智状态。
所以实际上很多杀妻案仍然是冲动性的杀人行为,有些也确实是事先没有准备工具的。当然还有一少部分是更为冷静的提前做好了准备,设计好了剧情并做好了毁灭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准备,这些就更加冷酷。
但也很难说是理智,因为在现代这个社会一个人凭空消失是极为困难的,而且配偶往往会成为第一怀疑对象,这在很多案件中也是屡试不爽的。虽然也佘祥林、杜培武这样冤案在,配偶还是难以逃避作为重点的怀疑对象,尤其是可以通过你表达内容漏洞,留下破绽。
但很少有人怀疑上报父母失踪的子女,更不会怀疑丢了孩子的父母,为什么?好像也没有留下类似的冤案,因为本来谋杀至亲的案件就极少。
这是为什么呢?
这涉及到父母子女关系与夫妻关系的很大不同。
一是没有血缘纽带,也就是没有基因层面的传承联系,虽然也可以共同生育子女的方式产生间接联系,但是还是有很大差别。
二是是否具有可替换性,父母是不可替换的,现在基本都是独生子女,要孩子也晚,所以很多时候子女也是不可替换的。
三是父母子女的关系是从零基础开始的,也就是从小培养的感情,这种亲情有比较牢固的联系。
四是成年之后不用长期生活,小的时候无力反抗,当你有能力反抗的时候,你也要分门立户了,也就是即使处不到一块去的话,成年以后也不用在一起。事实上,也确实是越走越远,直到父母年老的时候再回来照顾,或者是为了照顾孙子孙女才重新聚在一起。如果子女不孝顺的话,父母自然也就不愿意往跟前凑。有了距离,矛盾就相对少一些。
四是财产上父母往往是毫无保留的。以前子女多,对于分割财产也是要打架的,甚至也有出人命的。所以可见也不是有基因联系就不打架,关键还是看有没有利益纠纷。
与之相比夫妻关系就有很大的不同。
一是夫妻之间没有直接基因传承关系,虽然有子女的间接联系,但这种联系也不是不可替代的,也就是说孩子还可以再生,基因还可以继续传承。
二是具有可替代性。现在的离婚率比较高,也说明这个事实,虽然离婚很多时候要付出很大的成本,但配偶确实是可以替换的,虽然真爱难寻。
三是感情基础参差不齐。首先与父母子女的关系相比不是从小在一起,而是成年了性格定性来才在一起,所以需要磨合的地方比较多,磨合不好的地方发生碰撞的几率自然就大。其实就是彼此的了解程度有的要弱一点。
这样来讲,再婚配偶的了解程度就会相对低一点,即使原来认识,但是由于都出走半生,都有前尘往事,所以其实碰撞的几率就会加大。
四是夫妻就是本着一起去的关系。如果分开长久那就成了分居了,最后往往就是彻底分开。但是即使你离父母很久,父母仍然是父母。因为夫妻没有血缘这条不可分割的纽带,是需要由当下的情感不断维系呵护的,所以夫妻是一种当下的关系,这样是夫妻关系的脆弱性。
一旦停止呵护,甚至发生摩擦再不去修复,就很容易产生不可逆的伤害。比如母子之间怎么嚷嚷都行,也不记仇,夫妻之间试试,还是差一层。
所以夫妻关系其实是人类社会作为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,它不仅是基于繁衍子女的间接基因联系,更多的是基于伦理、道德、习俗和法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。
事实上,一个与配偶生活的时间要远远长于父母,但他们相识之前他们其实只是陌生人,这其实是一种奇妙的联系。既然有这种种先天性差异,又由于夫妻生活时间的长久性,事实上夫妻之间发生矛盾的几率自然就会大一些。
发生矛盾是正常的,闹的不可开交的也没关系,社会还专门设置了离婚制度,实现了夫妻关系重启。离婚制度为什么不能成为怨偶的退出机制,成为配偶的人身安全阀?
一是有些离婚诉讼以及财产分割的时间过长,在漫长的过程中增加了摩擦的风险。
二是难言之隐,不想把自己家庭不睦的状态呈现给亲戚朋友,牙打掉往肚子里咽,事实上不少家暴案件不到特别严重都难以曝光就有这方面的问题,这相当于掩盖矛盾,容易导致矛盾的爆发。
三是由于经济条件等原因无力及时退出不幸的婚姻。
四是即使离婚了,也仍然有子女,藕断丝连,还有纠缠和矛盾的可能。
这些纠缠羁绊,婚不容易离,关系不容易断,被告人的特点又使他们不容易从错中复杂的矛盾中走出来,这些内在和外在的矛盾旋涡就容易使被告人走上绝路。
当然,必须要承认,这些案件还有很多偶然性的因素,也不是绝对必然发生的,或者完全不能避免的。毕竟没有一对伴侣,是带着杀心走到一起的,大部分都自由恋爱的结果,都经历了一系列变化的过程。
4.关于预防和避免极端冲突的建议
第一,对“离婚冷静期”进行必要限制。《民法典》规定“离婚冷静期”是为了稳定家庭,让离婚更加慎重。但是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配偶,不仅是离婚和冷静的问题,还有一个人身安全的问题。而离婚是一个摊牌,一旦摊牌矛盾就容易发生升级,在矛盾升级的情况下再延宕诉讼时间,就容易增加人身安全风险。
因此,建议对“离婚冷静期”进行限制性解释,适时修正民法典条款,将《民法典》第1077条第1款修改为:“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,但离婚的理由中包括家庭暴力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除外。”
第二,建立家庭暴力型离婚的快速诉讼机制。除了在民事实体法上对离婚冷静期进行限制,还要在离婚民事诉讼建立特别的绿色通道,从而降低离婚配偶在诉讼中受到的人身危险。在提交家庭暴力的表面证据之后,就可以建立婚事速裁机制,对家庭暴力型离婚诉讼加快进行,并对财产分割优先进行强制执行,使怨偶能够及时摆脱不确定状态,重新开启生活并降低冲突风险。
第三,建立心理干预警种,设置心理干预警员,对严重家庭暴力、家庭矛盾案件,在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,同时进行心理干预和调节。在治安和刑事处分之外,为后续家庭关系处理提供必要的心理解决机制。
第四,在冲突中避免刺激对方痛点,引发非理智反应。在气头上两方往往都刚起来,但是男性往往更加具有进攻性,在身体上更占优势,往往会诉诸武力。而女性普遍在语言表达上更占优势,所以对女性来说,既然了解对方,也知道对方痛处的情况下,即使为了自己的安全,在冲突升级的情况下,尽量也不要在伤口上撒盐,刺激对方。
往往示弱,或者打情感牌,反而更容易缓和矛盾。事实上,即使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上,情感牌往往也比强硬牌更具有优势,因为即使最蛮横的人,心里也有柔软的地方。相当再柔弱的人,也有横下一心的理由。
第五,在纠纷升级,或者配偶有家庭暴力的,一旦摊牌,在选择谈判场所的时候,尽量要选择公共场所。不要选择任何私密性场所,包括家里,因为一旦失去理智具有不可控性。在公共场所会形成一定的约束机制,即使出现冲突也有人可以即使介入,这就形成了一种安全机制。从所有这些“杀妻”案中,几乎都是在私密场合下完成。
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,虽然丈夫是“杀妻”案的第一嫌疑人,而且也一再为新的犯罪所证实,但是也不必然证明每一个死亡的妻子都是丈夫所杀,每一个丧偶的丈夫都是坏人,司法工作最忌讳的就是这种路径依赖。佘祥林案和杜培武案是我们永远不能忘记的教训。
杀妻是人间的悲剧,其戏剧性和暴力性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,但更应该关注的是大量隐性存在的家庭暴力,这些才是杀妻案的温床,无法及时摆脱不幸福的婚姻,不仅是不幸,也是一种巨大的风险。建立家庭暴力型婚姻的及时退出机制,与稳固现有的家庭同样重要。
毕竟我们要的幸福,是真实的幸福,而不是表面的幸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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